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随后车辆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也损坏了。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就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核心争议点一: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江苏XX建设公司在施工路段确实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原告主张,建设公司的这种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于某某逆向行驶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虽有一定责任,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道路管理者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建设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依据《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确定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其中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原告认为建设公司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法院最终认定,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施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因管理维护缺陷引发事故。而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违章驾驶。遇到交通事故,双方要及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委托人量身定制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律图精英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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