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卫军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专精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段先生,被告为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段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汽车买卖协议,能证明他与公司存在买卖关系,还有车辆被抵押权人扣走以及他向下游买家赔偿的相关证据。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减资过程以及清算情况。
张卫军律师介入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2019万元,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到2083年且均未实缴;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孙先生的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签约主体是公司、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成立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履行出资义务和通知清算事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在面对公司注销等复杂情况时,优先从工商档案中挖掘关键信息,锁定股东责任;紧扣核心证据驳斥对方抗辩;同时做好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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