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信息
20XX年,蔡XX因与申XX、王X、厦门市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委托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伟栋律师代理此案。案件中,蔡XX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等。王伟栋仔细翻阅《租赁合同》,注意到合同中约定租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由乙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单为凭证进行结算,且明确了租金标准、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内容。同时,他还查看了20XX年X月X日王X出具的《租金单》,上面详细记载了租赁物数量、租金金额等信息。
精准把握诉讼要点
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的王伟栋,深知此类建设工程设备租赁纠纷中,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证据的关联性是关键。他翻到合同第2条,其中约定了租金结算方式和滞纳金标准,结合《租金单》上的数据,准确计算出截至20XX年X月XX日尚欠租金91799.28元以及滞纳金金额。对于担保责任部分,王伟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租赁合同》中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从而确定XX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蔡XX于2018年11月12日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
专业深耕带来胜诉优势
有着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的王伟栋,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精细化打磨,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蔡XX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多项诉求,判决解除合同,申XX、王X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滞纳金、使用费及公告费,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伟栋通过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化深耕,成功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风险,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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