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原告A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仲裁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在此情况下,原告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A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数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绩效工资等。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杨国鹏律师接受委托,为原告A提供仲裁及诉讼全程代理。杨国鹏在仲裁败诉后,迅速精准地梳理出案件核心争议点,并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他围绕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事实,积极收集、提交证据,这为一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驳回了其他诉求。
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上诉。他们主张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原告A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国鹏律师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层面进行了专业抗辩。他紧扣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论证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时间及终止时间。通过详细的分析,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员工身份的事实,成功推翻了对方关于“自行离职、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主张。
同时,杨国鹏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了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并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他还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国鹏律师在执业14年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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