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方案:
1、原则上抚养费给付以定期(按月)给付为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8条中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通常数额较大,不仅对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有特殊要求,而且这种支付方式能否保证抚养费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学习与生活,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目前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与制度的保证。一旦抚养费被挪为他用,恐不利于被抚养人的成长。此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确定数额时只能依据抚养人目前的收入情况和被抚养人当前的需求情况,无法准确依据未来的情况进行核定,因此一旦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则易产生新的纠纷。
因此除对于一些极特殊情况外,以定期支付抚养费为原则。
2、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公正确定抚养费数额。依据现有《婚姻法》及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一)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好被抚养人的合法利益。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主,要结合被抚养人学习、生活及医疗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必要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同时兼顾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特别是对被告仍另有未成年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情况,要平衡各个子女的需要,妥善处理。
3、严格依法掌握并保护确无独立生活能力、需由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继续进行抚养的成年子女的请求。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合法保护。对于非属这类情况的成年子女提出的抚养费主张,还应强调成年子女生自力更生的精神,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经调解,抚养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二、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争议的特点
1、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增多
近年来,主张增加、给付抚养费的案件,除主张定期给付的以外,还有多起案件是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经分析认为,有如下原因。
(1)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与被抚养人未居住在同一地区,甚至有一方是在国外;
(2)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多次未按协议按时支付抚养费,被抚养人以其无诚信为由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巨大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通常是因为原告方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数额可高达七、八十万。还有一种情况也较为常见,就是孩子罹患重病,支出的医疗费用高。
公民对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也会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而选择离婚,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但是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经常会出现纠纷事件,这时为了确保双方权益都不受到侵害,也会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