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上诉试图减少赔偿金额的情况并不少见。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事人家属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李星星律师全面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项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
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为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在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受害人当日死亡无误工费、ICU治疗无需家属护理费、主责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试图推翻一审结果。
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二审代理人,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她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一分不减,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维护。李星星律师执业4年来,在侵权类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成功在二审守住赔偿款,再次展现了她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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