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案中,农户遭遇了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的问题,被告却以主体不适格、无损失等理由进行抗辩。朱康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指导农户全程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他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凿的证据确认种子发芽率仅在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凭借这些证据,他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彻底推翻了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购种款、实际投入、可得利益损失共计5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朱康律师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准绳,让农户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在国资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中再次得到了充分体现。被告提出“时效经过、本金异议、利息不认可”等抗辩,试图逃避还款责任。朱康律师没有被这些复杂的抗辩所干扰,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牢固确立了原告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欠款本息合法的核心事实。在法庭上,他用证据说话,用法律论证,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本金500万元、利息328.25万元,近千万债权圆满实现,有力守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朱康律师依旧践行着“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的理念。一审判决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涉及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鉴定意见采信、鉴定费承担等核心争议。朱康律师精准指出一审的问题所在,聚焦关键争议点。在二审中,他协助法院厘清不确定项工程属性,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通过收集和整理新的证据,他成功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改判。
朱康律师始终坚守“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解决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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