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撤三是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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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答辩撤三的意思是注册成功的商标达到连续三年未使用时,会被通知进行商标撤销。注册者需要在接到通知后,提交证据去证明该商标仍在继续使用,或者证明不使用商标的理由。提交证据材料类似于进行答辩,包括宣传证据、使用许可、交易文书等。该答辩需要耗费一定时间。
商标答辩撤三是是什么意思?

一、商标答辩撤三的含义

如何进行商标答辩撤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商标撤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而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参考该同志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称为商标答辩撤三。

二、商标答辩撤三需提供的材料

商标答辩撤三是给商标申请人提供一个保留商标的机会,目的在于促使用户对商标的积极利用。在答辩前,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商标答辩撤三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用户对于商标被恶意占有,对于代理公司有着不小的考验,首先要求专业性强,其次是办事效率高。而且商标答辩撤三准备资料多,时间周期长。

三、商标答辩撤三注意事项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

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合理的利用商标是保护商标最直接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四、如果商标被人提出撤三申请,为保住商标不被撤销该怎么处理?

如果收到了来自商标局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就足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说明有人对你的注册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必须认真及时准备商标答辩撤三复审,比如商标答辩撤三书。如果是真的符合事实的,必须给出令人信服的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注册后确实有在使用的,就要搜集相关的使用证明,如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用于商标许可交易的文书等。

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唯一性和其专利性,若不进行使用相当于占用其他商标注册的位置,浪费了一定资源,对其他商家、公司有很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使用的商标,会被国家商标总局撤除,取消其各种资格,撤除后不能继续使用。当事人需要提交材料进行证明以保留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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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
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三答辩需要的材料: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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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进行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 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 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谢谢!
答辩人:(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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