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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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等内容。
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主要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别处罚。但一个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再给予相同种类处罚;在依法给予其他种类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出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从轻、从重等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裁量实施标准和理由不符合本基准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核,不得下达案件处罚文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政裁量不当: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六条 因行政裁量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裁量权不当的;

(三)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统一遵守本办法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违法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综上所述,河南省地区的土地都是国家将共有的土地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当地政府和集体有效利用的,但是对于公民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进行恶意破坏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要接受处罚的,但是机关所能够做出的处罚必须是基于合法合理的基础而必须有一定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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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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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河南土地租赁合同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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