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适用于约束于双方,当劳动合同终止无疑就意味着一段雇佣关系的结束。那么当劳动合同终止赔偿应该是怎么算呢?是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但是具体赔偿多少是要跟领导者的工作年限和当地的平均工资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该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劳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在理论上,一些学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挂钩。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为用人单位作贡献,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终止成本时,用人单位纷纷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增加灵活度,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把原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变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给职工补偿,从而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突然被终止是一件挺烦人的事情,直接影响了大家的生活,所以如果大家劳动合同被终止,一定要注意索要应得的经济赔偿。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直接走法律程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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