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江省XX公司将XXXX公司等九名被告告上法庭,原因是XXXX公司未还本付息,其余被告未承担担保责任。九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权利。戴芬芳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案件要追溯到2013年,XXXX公司与XX银行杭州XX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可申请最高融资额度144XXXX0000元。同日,XX钢管有限公司等八名被告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X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XX钢管有限公司还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后,XXXX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获得两笔借款。
2014年,XXXX公司申请借款展期,各被告同意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展期期满后,XXXX公司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曾提起诉讼后撤诉,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法院裁定银行对XX钢管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一定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担保物三次拍卖均流拍,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6年,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公司,并在报纸上刊发资产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戴芬芳在案件中,围绕借款、担保、展期及债权转让等环节,收集并整理了完整的证据链。她精准论证了最高额保证的连带责任,衔接了前序诉讼与执行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XXXX公司违约,应承担返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各被告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芬芳在执业10年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证据收集,成功为客户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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