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借助“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获利。经司法审计,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投案前咨询了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辩护意见主要有: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法院认定郝XX为从犯。鉴于郝XX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这个案子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无知而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郝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本可能面临重刑,但最终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和十八万元罚金,这一结果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辩护。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正是这些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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