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当事人被认定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心主犯,涉案金额超二百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超二百万元,涉及投资人数近七十人。此类案件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始终处于刑事司法从严打击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已达到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量刑普遍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主犯适用缓刑的概率极低。
争议焦点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法院查明:当事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但并非是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等情形。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集资款最终无法返还。被告辩称自己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不能仅凭集资款无法返还就认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只是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商业原因导致无法返还,不符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情形,所以不认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法院查明:当事人在集资过程中,对投资收益、经营前景存在一定的商业夸大宣传,但未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未隐瞒资金的真实去向,核心经营信息真实透明。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当事人实施了诈骗方法,通过夸大宣传诱使投资人交付集资款。被告则称只是正常的商业宣传,投资人是基于自身对投资项目的商业判断交付资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宣传行为不属于“使用诈骗方法”,投资人并非基于虚假宣传交付资金,而是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等原因,所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的“使用诈骗方法”。
3.非法集资“四性”特征的认定
法院查明:当事人的融资行为并非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大核心特征。比如,宣传范围主要在亲友、单位内部等特定范围,未向社会公开扩散。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具备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被告则称自己的融资行为不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缺少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当事人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二:强奸罪当事人获缓刑
这是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属于奸淫幼女类强奸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定基准刑期为五到八年;若具备加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量刑普遍从严,缓刑适用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
争议焦点
1.主观明知的认定
法院查明: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外在穿着等特征明显超出十四周岁,且主动隐瞒真实年龄,当事人客观上无法预见其系幼女。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当事人应当明知对方系幼女。被告辩称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在没有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当事人对被害人的年龄具有认知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当事人具备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2.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法院查明:结合案发时的现场环境、双方过往关系、案发前后双方的沟通行为等多方面事实,难以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是违背妇女意志。被告则称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就直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3.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法院查明: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则要求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对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定罪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无罪认定。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当事人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金融活动中,要注意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果参与投资,要理性判断,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在涉及刑事指控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律师收集有利证据。同时,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不利的结果。
这两起案件中,孙伟伟律师都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让原本可能面临重刑的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孙伟伟律师。孙伟伟律师深耕刑事辩护8年,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超过5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这两起案件中一眼看出了关键问题所在,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案件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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