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上,合同往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纽带。然而,当一方试图利用合同条款谋取不当利益时,就可能打破这种平衡。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化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给被上诉人某泵业公司(以下简称“XXXX”)带来了新的程序挑战。一审法院判决化公司、中公司共同支付货款512000元及违约金12800元,但化公司不服,主张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条件未成就。此时,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开始了一场精彩的法律攻防战。
庭审中,化公司反复强调自己“仅系代采购方”,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且以合同中“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为由,声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化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合同约定的“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付款条件是否有效。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技巧。他从合同文本入手,重点论证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他指出,案涉《物资采购合同》在首部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关于产品交付、验收、结算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中,均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共同作为合同相对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约定“甲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乙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接将化公司与中公司作为共同的付款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承担主体。化公司代理人听后,开始坐立不安,试图寻找其他理由进行反驳。
接着,邵如阳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止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条件的规定,主张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他详细解释道,该约定实质是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设置以第三方履行作为自身付款前提的障碍性条件,明显增加了作为中小企业的XXXX的收款风险,将化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合理转嫁。化公司代理人对此提出质疑,但邵如阳律师当场列举了相关案例和法规依据,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化公司代理人沉默片刻,最终无法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
为了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邵如阳律师还举证了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他向法庭说明,排除无效条款后,根据合同第7.2条有效约定,设备已于2023年X月XX日验收合格,截至2024年X月XX日质保期已满,付款期限早已届至。中公司于2024年X月XX日出具的《付款计划函》对欠付货款512000元予以确认,进一步佐证了债务的存在及金额。化公司代理人在面对这些确凿的证据时,显得十分无奈。
此外,在违约金方面,邵如阳律师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同时确保XXXX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针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XXXX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虽然案件已取得胜诉,但邵如阳律师也提醒XXXX,后续仍需关注执行情况,若遇到执行困难,可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应对潜在风险的路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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