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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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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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对错误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逮捕对应的国家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每日赔偿标准额度来计算的,错误逮捕的日期与每日的赔偿相乘的积 就是作为国家赔偿的最终赔偿金。对于错误逮捕的判定条件需要认清是否将被判定错误的人实施过羁押或者逮捕,只有被实际逮捕的才能被认定为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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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错误逮捕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错误拘留的,有权取得赔偿。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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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错误逮捕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1、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
2、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
3、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从以上规定的第㈠、㈡、㈢项可以看出,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只要因错拘、错捕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在司法活动中所称的“无罪赔偿”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生错误羁押,且受害人无罪情况下,无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国家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虽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主观故意造成错捕、错拘,但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错拘、错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归责原则,司法机关批准或作出逮捕决定后,凡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视为司法机关的错误逮捕已依法确认。
5、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说是强度最大的。而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同时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权,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并无决定权。至于签发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发。
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或人民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或者人民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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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作出逮捕决定属于错误逮捕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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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因为很多巧合一个亲戚成了嫌疑人,而且是性质很恶劣的绑架杀人,杀的人还是一个小孩子,其实亲戚人很好的,当时都很震惊。本来就是枪毙的罪,不知怎么回事判了无期,可是前几年突然找到真正的嫌疑人了,就这样莫名的成了村里面最让人害怕和看不起的人,很受伤现在也没有什么谋生的本领,这应该是错误逮捕吧,想问一下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哪个部门赔偿呢。
[律师回复] 《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没有规定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所以,一审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属于错误逮捕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否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实践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因异地管辖而由甲地批准逮捕,由乙地提起公诉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无论两个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同级关系,都由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共同赔偿情况下,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共同赔偿案件是指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都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通知》规定,在上述共同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该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对等,便于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
2、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向同一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便于赔偿经费的落实和赔偿决定的执行。
《通知》第三条规定了溯及力问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即本通知发布前刑事赔偿案件已经办结,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上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已经生效的决定执行,而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知》下发后,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如果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该《通知》的范围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其他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仍然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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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逮捕要怎样办可以索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错误逮捕要怎样办可以索要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被公安机关错误进行逮捕的后,公民是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索要赔偿有关赔偿金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被错误逮捕该怎样办可以索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公安机关错误进行逮捕的后,公民是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索要赔偿有关赔偿金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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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企民工偷电瓶车犯错。被检察院逮捕判刑后五险一金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要看电瓶车的价值和具体的犯案情节,价值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价值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不大或者情节不严重的,就不构成犯罪,不要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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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确认错误逮捕,错误逮捕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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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4.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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