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选取朱康律师代理的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案进行详细分析,在本案中,朱康律师代理原告农户。
案情内容
XX年XX月,农户发现所购芝麻种子发芽率极低,收成受到严重影响。农户将种子销售方XX公司和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购种款、实际投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芝麻种子发芽率仅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且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当事人面临的困境是,如果败诉,不仅前期的购种款和实际投入无法收回,还将损失预期的可得利益,经济损失巨大。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朱康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农户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迅速制定全面的诉讼策略。
一是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为后续索赔提供关键证据。
二是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全面梳理农户的购种款、实际投入及可得利益损失,为索赔金额提供明确依据。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等抗辩理由。
朱康律师回应称,“司法鉴定已明确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农户购买并种植了案涉种子,被告的抗辩毫无事实依据。”通过有力的质证和辩论,朱康律师逐一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芝麻种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被告超适宜区域销售,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法院采纳了朱康律师的观点,判决二被告返还购种款24200元,赔偿实际投入损失24225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3700元,支付鉴定费2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律师总结
本案在农户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的不利情况下,凭借朱康律师精准的法律适用、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最终赢得胜诉,充分展现了朱康律师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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