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转让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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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获取国际商标的途径有两种逐一国家商标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首先要确保转让人的身份和营业所应该真实有效。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在缔约方境内受让方应当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国际商标转让途径有哪些?

一、获取国际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

获取国际商标的途径有两种:

逐一国家商标申请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要确保转让人的身份和营业所应该真实有效。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在缔约方境内受让方应当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应该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倒》在第47条第2款对转让的商标同样也有额外的规定:“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限期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会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国际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注意事项)总结起来就是要做到以下8个点:

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按照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经核准后,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若是多个人共同持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其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的书件都寄发给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除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国际商标转让的形式:

国际商标转让的程序大都是大同小异的,国际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1:合同转让 ;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2:继受转让 ;

国际商标转让形式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

一个知识产权,或者一个专利,商标等如果实用价值很高的话,可以进行转让收益,这里可以获得一大笔的财产,所以说,有了知识,就等于有了财富,关于商标的转让,有国家商标转让,通过合同转让,继受转让或者可以通过强制措施,如行政命令等方式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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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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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注册商标的两种途径:
(一)通过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国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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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在德国注册商标
根据德《商标及其他标识保护法》(MarkenG)及其实施条例,在德申请注册需有固定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德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德注册的法人、人和公司均可申请。正在注册过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注册中的有限公司”(GmbH in G.)”名义注册商标。因此,我已在德成立子公司的企业,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商标,已有代表机构的,可授权其注册。在德尚未设立机构的,应委托德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德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可从该国专利律师协会网站或定期出版物《德国专利律师名录》中查询。
在德注册商标的具体步骤
(一)进行商标查询。
(二)递交注册申请。
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德享有“外国优先权”,可将在我国(原属国)注册时间申请为在德注册时间。
未使用德语填写的表格,应在1个月内补交德国宣誓翻译的翻译文本或经德律师认证的翻译件。
(三)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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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交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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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途径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
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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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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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解放军军事: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到人民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在最高人民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待最高人民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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