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关系很多时候是造成双方矛盾升级的关键原因,现在还有很多老人根深蒂固的就认为女方嫁过来以后孙子和孙女就是男方家的,而实际生活中也发生过,爷爷奶奶就非要和孩子的亲生母亲争取监护人的这种案例的。但是在父母健在并且没有其他任何客观因素的存在的,爷爷奶奶是不能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的。
一、在我国爷爷奶奶能做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因此,爷爷奶奶想在法律上代替母亲的地位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的这种想法是有些不切实际的,除了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已经死亡了或者被剥夺了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才能够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的,所以能够感性的去看待爷爷奶奶对孙子或是孙女的这种感情,但是在理性上,第一法定监护人的这种身份也不是可以随意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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