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认可部分日期,但对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执业十七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其团队的首个关键动作便是全面梳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有着丰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处理经验的徐晓律师深知,这些证据是确定关键日期和计算损失的基础。过去处理多起同类案件的他,操作起来轻车熟路,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投资损失中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且部分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徐晓律师凭借多年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经验,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曾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的徐晓律师指出,被告的虚假陈述是导致股价波动和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原因。他同时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补充理由称在以往类似案件中,法院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合理扣除。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核心损失计算方式,并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徐晓律师用实际行动为投资者保护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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