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是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领域。此次,她代理A女士,主张确认婚外赠与无效并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无果,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C女士认为原告A女士非适格主体,且对赠与金额存在争议。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丈夫的转账记录,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行为的无效性。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她指导A女士收集婚姻关系证据,调取结婚证和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她还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婚姻关系证据以确定财产权属,其次固定关键行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收集损害后果证据增强诉求合理性。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