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属于建设工程纠纷,原告是某金属制品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12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付款,同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还要求被告公司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王XX、阿XX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层转包下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
起初,原告仅掌握了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以及被告公司欠款的相关单据。然而,关键的证据缺失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王XX、阿XX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施贝贝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告公司的银行流水,梳理了公司资金的流向,以寻找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同时,收集了被告公司在债务产生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进一步分析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对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混同情况。施贝贝律师回应称,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而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王XX及债务产生期间的时任股东阿XX,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公司需支付拖欠的12万余元工程款,同时被告公司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王XX、阿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准确界定合同效力、深挖股东财产关系、合理调整诉请”的方法论。通过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来确定付款义务,深入调查股东财产情况以追究连带责任,合理放弃难以实现的诉请以集中诉讼资源,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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