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冯X收到法院关于其与被告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立案通知,此前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冯X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但裁定生效后张X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时发现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冯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
龚傲冬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此前龚傲冬律师处理过类似的财产权属争议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认为可以发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突破执行僵局。
在庭审中,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一方面,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复杂婚姻关系期间,最后一次复婚至离婚期间存入的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面,质疑婚内协议的真实性,其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并且即便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龚傲冬律师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实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固定了关键事实证据。同时,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在这起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精准选择诉讼路径,有效击破被告的抗辩,固定关键证据,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是一位值得信赖的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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