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XX接到法院关于其与福建XX公司劳动争议案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忐忑与期待。他从1996年起就在该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如今因一系列劳动权益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作为被告福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办理案件超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此前处理过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让他对这类案件的证据链和法律适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在原告主张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时,原告出示证人杨XX的证明,但冯从福律师指出该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身份情况,证人也未出庭,属于证据三性不合法。并且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背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成功让法院未支持原告这一诉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24元的诉求,冯从福律师质证认为,在2013年1月8日后,原告没有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同时,被告出示录音文本及工资表,证明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应支付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数额以实际证据为准,并非原告主张的金额。
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92752元时,冯从福律师指出,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拒绝原告上班是合情合理,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诉求,但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2年3个月加班工资18170元的诉求,冯从福律师指出原告出示的值班时间表没有公司盖章,内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没有2年3个月的加班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这一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应支付原告2013年7、8月份工资、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原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准的证据质证,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他曾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是宁德本地极具公信力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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