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然而货物却未送达收货人C公司,XX公司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矛盾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议。
朱佳嫣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50余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面对此案,朱佳嫣律师凭借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理解和专业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一审时,XX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货物遗失的损失57120元及利息。XX公司辩称送货单仅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无法证明客户已收到货物,且支付运费不代表认可运输义务履行完毕。朱佳嫣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强调XX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而在本案中,收货人未收到货物,XX公司既无法举证证明货交收货人,也无法说明货物下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公司应照价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朱佳嫣律师继续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答辩。她指出,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其主张已将争议货物交付C公司,就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XX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送至C公司。而“王X”在送货单的签名仅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无法证明已交付收货人,XX公司支付运输费的事实也无法推定其已完成运输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通过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成功帮助XX公司追回了5.7万元的货物损失,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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