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5月11日,原告陆X因与被告曹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5月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881号店面房三间及二楼套房一套,租期至2015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前,原告通知被告续租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搬出。陆X委托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代理此案,沈沁梅律师就职于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已有14年执业经验。
在案件审理初期,沈沁梅律师协助原告收集并提供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她深知证据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指导原告准备了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结算单、收条等证据,以证明原告有权出租房屋、双方的租赁关系以及续租协商情况等。沈沁梅律师曾处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在证据收集和整理方面有着成熟的方法和技巧,这使得在面对本案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完成证据准备工作。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已支付续租订金9000元及装修投入6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双倍订金及装修费。沈沁梅律师针对被告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原、被告在2014年曾有空调、瓷砖业务往来,被告并无证据证实2015年2月13日转账的9000元为续租款。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修经过原告同意。沈沁梅律师在处理众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就善于梳理交易流水和沟通记录等关键信息,在本案中同样精准地抓住了争议焦点,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解读,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随着案件的推进,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沈沁梅律师熟知《合同X》《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在辩论过程中准确引用法律依据,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阐述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法院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房屋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腾空后交还给原告陆X,同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沈沁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沈沁梅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作为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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