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一定金额,丁XX先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申请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同时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以及刘XX、顾XX等众多证人的证言,还有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了丁XX合同诈骗的事实。对于伪造公司印章一事,有证人朱XX、孔X等的证言,以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也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XX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虽然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情节,尚无证据证实,且该情节不属于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本案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时,一定要谨慎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对于房产买卖等重大交易,要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和房产动态,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而实施欺诈和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丁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些年里,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把握了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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