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后经历取保候审等程序。警方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朋友名义注册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然而,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唐某不起诉。在这个案件中,李坤律师作为辩护人,可能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娄某是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该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某应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7月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7月28日娄某完成整改。娄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院认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李坤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可能充分利用了娄某的从轻情节,为其成功辩护。
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案发后,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他们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均宣告适用缓刑。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且从犯等辩护意见,为李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这三个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反映出刑事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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