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常常会出现看似有理却难以胜诉的情况。张X与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就是如此。张X于2019年4月起入职该公司担任焊工,接受公司跨项目调度、微信群管理、钉钉考勤及工资核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然而,2023年4月张X在工地作业受伤后,公司却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并否认劳动关系,张X先后经劳动仲裁、一审诉讼均败诉。
此时,黄宇杰律师团队介入了此案。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他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以劳动关系从属性核心要件为突破口,制定了“证据补强—抗辩拆解—逻辑闭环”三步策略来重构案件论证体系。
首先,黄宇杰律师团队紧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本案需证明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者兼具。接着,针对一审证据薄弱点,进行了证据补强。在管理从属性方面,补充了被告为各项目组建的微信群记录、钉钉打卡记录以及被告工作人员与张X的微信沟通记录;经济从属性上,提供银行流水并结合微信群内容证明代发系被告规避责任的行为,还有被告实际控制人早期的转账记录;组织从属性方面,有张X以“被告员工”名义转发的招聘广告截图、项目记工表和工地安全交底文件;同时,指出被告无法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或费用结算凭证,反驳其“劳务派遣”抗辩。
然后,黄宇杰律师团队直击被告逻辑漏洞。否定“临时性劳务”,通过“跨项目连续调度+长期微信群管理+固定考勤”证明关系稳定性;破解“工资代发”误区,强调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修正入职时间,使其与项目记工表、银行流水时间线吻合。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张X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务派遣抗辩不成立,确认双方XX月XX日至2023年X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黄宇杰律师在凭借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精准把握和扎实的证据链,成功突破了“无书面合同+第三方代发工资”的常见困境,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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