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此案的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他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李女士,被告是其丈夫王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李女士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同时,王先生在婚姻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李女士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起初,李女士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但对于男方出轨以及房屋相关证据并不完整。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男方与他人同居的直接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确凿凭证以及自己无其他住所的有力证明。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王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调取房屋购买的相关资料,明确该房屋为婚内购买;还提供了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房屋问题,律师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提出房屋虽无法分割所有权,但可设立居住权保障李女士居住权益。对方可能会质疑居住权设立的合理性,律师回应称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律师通过男方出轨生子的证据,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说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锁定对方过错证据,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奠定基础;其次围绕核心诉求,依据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如针对无证房问题,收集房屋购买及当事人居住情况的证据;最后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代理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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