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无果,于是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被告C女士)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主张原告A女士非适格主体,称其与第三人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二是在赠与金额上存在争议,主张一些无依据的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
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这些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赠与,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被告主张的抵扣项,如车贷、衣物费等,无法证明是由第三人支出,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B先生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侵害了A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3.最终法律结论: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被告C女士应返还赠与款项,A女士有权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
2.返还金额认定: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
3.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驳回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关系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在发生婚外情时,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本案确立了“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可类比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是一个警示,不能随意侵害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启示是,当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雯雯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损害后果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援引相关法规,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无效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侵犯,张雯雯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无过错方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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