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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着手介入该案件。
此时案件处于一审阶段,阎乔律师面临着需要依据准确法律条文和清晰事实来为被告进行有效抗辩的约束。阎乔,2022年开始执业,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类案件。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这么做的理由是,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而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阎乔律师紧扣法律条文,精准确定抗辩点。阎乔律师采用的是紧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抗辩体系的方法。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像阎乔律师这样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形成有效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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