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8号,喀什某某公司按照明某某公司的要求,给巴楚县XX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供应了钢筋,结算下来一共是140107元,还有相关收货人员在结算单上签了名。之后,喀什某某公司和对方工作人员就合同流程、开票还有付款的事儿沟通了好多次,还在4月6号开了1401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发票也被对方抵扣了。可没想到,被告一直拖着货款不给。喀什某某公司催了好多次,对方还是不付,双方就货款支付的事儿怎么都谈不拢。
没办法,喀什某某公司只好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介入,把两个被告告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喀什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140107元货款,从2021年4月28号开始按年利率5.77%支付欠款利息,一直到付清货款为止,还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1358.19元、保全保险费200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到了庭审的时候,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是这案子的诉讼时效过没过;二是被告到底欠不欠原告货款,欠多少;三是利息的主张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四是保全费、保险费该不该由被告承担。
刘晟律师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他提交了双方2019年到2020年的《钢材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一直有钢材买卖合作,而且形成了固定的交易习惯。又拿出2021年3月的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情况、运费支付凭证,再结合财务人员和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3月8号原告已经完成了供货,被告应该按照交易习惯付款。针对被告说“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刘晟律师拿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从2020年到2022年1月一直在催货款,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没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限。对于利息和保全费的主张,刘晟律师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进行了充分论证,说明利息起算时间符合交易惯例,保全费是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最后,法院采纳了刘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107元、利息17096.49元(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保全费1273元,并且以1401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要是明某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够承担这些费用,就由中某某公司承担。最终,刘晟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158476.49元,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要是遇到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大家可得注意这几点:第一,长期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很重要,发生纠纷的时候要及时整理前期交易凭证;第二,债权人得持续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微信聊天、书面函件等方式留下催款证据,别让诉讼时效过期;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规范保存供货单、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数百件案子,在处理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上经验丰富。就像在这个案子里,他精准梳理交易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的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货款和利息等款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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