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2023年4月2X日下班时,XX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X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XX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争议焦点及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主张:申请人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提供了劳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则称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试用期,且申请人因自身受伤未再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4月2X日受伤后离开。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法院认定: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二: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主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被申请人称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三: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双方主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法院查明: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保的缴纳。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问题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仲裁委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于欣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新疆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正是凭借多年的执业积累和专业知识,于欣律师在本案中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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