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位女士姓X,她在2023年3月4日到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的这场交通事故,让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且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她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女士决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回合:诉求与答辩
X女士提出了三项请求:一是确认她与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三是让公司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则辩称,他们与X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X女士是在试用期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对于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X女士仅提供了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也发表了意见,他们强调X女士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且签有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女士并非他们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X女士未在他们处工作,工资也不由他们发放。关于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回合:证据交锋
X女士提供了五组证据。第一组企业信息,证明公司具有合法用人资质;第二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3年3月工资4XX0元、4月工资3XX5元由被申请人发放,以此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组证明,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她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第四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下班回家遇事故;第五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与X女士签订了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回合:仲裁认定
仲裁委结合三方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查明2023年3月1日,X女士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4月2X日X时3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女士离开公司。2023年4月3日、5月4日被申请人向X女士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X女士通过劳务派遣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3月1日至4月2X日期间她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X女士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X女士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仲裁裁决X女士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她的其他仲裁请求。这个案子由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代理。
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服务地区为新疆、库尔勒。他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本科,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他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抖音认证法律博主,获得过“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优秀辩手”、辩论赛冠军、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刑事辩论赛优胜奖等荣誉。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于欣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补缴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准确把握了案件的走向。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态度,才能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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