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先生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先生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然而在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先生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先生准备起诉某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明确提出抗辩,但从案件情况来看,可能存在认为公司已注销,不应再承担债务的潜在想法。而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法律依据: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这些法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股东未实缴出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这表明股东未履行应尽的出资义务,其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3.违法减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程序不合法,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对此承担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构成未依法承担公司债务,段先生的权益应得到保护,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先生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金蝉脱壳”,不用再承担债务。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义务,依法进行清算和解散程序。对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公司注销但债务未清偿的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全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找到了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可能的抗辩,紧扣核心证据进行有力驳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76000元的购车款不是小事,它关乎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张卫军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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