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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背景下,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争议点。20XX年,谭X因与叶X、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X、叶X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谭X要求叶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偿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还要求某公司、孙X、叶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静作为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谭X主张通过其母亲王X的银行账户出借案涉款项,且资金均为自有。然而,杨静从谭X与孙X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关键线索。聊天记录显示,在借款相关事宜中多次提及“资金方”,如孙X提到垫付项目佣金时,谭X回复“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签订合同前还叮嘱孙X对“资金方风控负责人”有所保留。谭X虽称“资金方”不存在,是催款托词,但聊天记录显示借款前就已提及“资金方”,其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不仅如此,谭X对于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二审庭审时,谭X先是称资金来自交易对手账户转至其母亲账户,后又说是汽车贸易生意往来款。杨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相应立法精神,指出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叶X等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处理正确,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谭X的上诉请求。杨静执业4年来,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成功代理案件,展现了其在该专业领域的深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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