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是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该公司于20XX年入职某景区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方某旅游开发公司出现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且单方面要求降低结算价格。黄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多次与发包方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但均遭到拒绝。于是,建筑公司以发包方“违约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擅自变更结算价格”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公司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XX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XX万元、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发包方的抗辩理由为:一是认为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所以拒绝支付进度款;二是提出市场价格波动,要求降低结算价格是合理的。
汪能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工程进度款是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任务后应得的报酬,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款项,具有法定的支付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要素。
发包方要求降低结算价格的不合理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市场价格波动并不在合同约定的可变更价款的情形之内,且发包方单方面要求降低价格属于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
发包方的违约行为: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
3.最终法律结论:发包方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院支持建筑公司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XX万元、违约金XX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驳回发包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进度款,或者随意变更结算价格。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建筑公司)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汪能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收集了大量的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地认定了发包方的违约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的论证。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辩论,说服了法官,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巨额资金的流向,每一个条款都不容忽视。汪能文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守住了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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