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银行贷款81万元也获批准。2013年9月24日,双方约定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
案件进入一审庭审阶段,李同红律师面临着卖方反诉解除合同,且卖方主张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的不利局面。李同红律师,2000年开始执业,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多年。在庭审中,他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指出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因其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还说明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李同红律师这么做的理由是,要从合同效力、买方履行情况、卖方主张的合法性以及继续履行的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论证,以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强调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从而击破卖方的解除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同红律师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房产购买权益。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构建证据链的操作。他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从合同本身到买方的履行情况,再到对卖方主张的反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这种方法以证据为核心,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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