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X在接到受贿案立案通知时,整个人如遭晴天霹雳,他深知自己面临的是严重的法律后果。此时,他找到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扎实的司法实践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廖X的案件材料,发现廖X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共计100万元。此前贾超颖律师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受贿案件,在那起案件中,他通过对嫌疑人主动供述情节的有效辩护,为嫌疑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此次,他也将这一关键情节作为辩护的重要方向。
在庭审中,贾超颖律师提出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同时,他还指出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虽然最终未能成功将这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他的辩护为廖X争取到了其他从轻情节。
贾超颖律师充分理解廖X及其家属的心理状态,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与他们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他熟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凭借着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提出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廖X虽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一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为廖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展现了他作为一名省优秀刑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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