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明确,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出具了收据。然而,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是否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一致?
第二,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争议点拆解
关于认购书单价是否与原本商定单价一致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现原告庞X能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而被告仅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作为依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是按照认购书上的单价达成的一致。
双方主张:原告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是被告方面的失误。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不存在单价商定不一致的情况。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认购书是双方签订的,但原告有证据表明存在单价商定不一致的情况,而被告无法有力反驳。所以,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
关于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原告是因为单价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且被告拒绝退还。
双方主张:原告庞X主张因单价与商定不符,被告应退还定金。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由于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这并非原告的过错。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与之前商定的内容有出入,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付款后,务必索要正规的收据或发票。遇到纠纷时,不要慌张,先收集证据,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认购书单价不一致这个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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