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张X与李X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张X与第三人王X是合法夫妻。张X称,被告李X明知王X有配偶,还与其发展不正当关系,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X,包括转账和购置车辆等。张X要求李X返还56723.35元、豫LD23599五菱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公开道歉,第三人赵X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李X则辩称源汇区法院无管辖权,自己与王X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是正常借款还款,车辆是其父赵X购买,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王X称与李X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正当;赵X辩称车辆是自己贷款购买,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请。
争议焦点一:管辖权
法院经审查,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未支持被告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争议焦点二: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话录音,能够认定王X与李X系情人关系,这种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争议焦点三:款项性质
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X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X的处分行为不正当,致使张X财产受损,李X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核算,双方相互转账差额为56608.35元,李X应予以返还。
争议焦点四:车辆归属
涉案车辆登记在第三人赵X名下,且赵X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及赵X配合过户的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五:精神损害赔偿及道歉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56608.35元;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李X承担642元,原告张X承担342元。
原告周XX与吴XX系母女关系,周XX与被告郑XX系婆媳关系。2021年8月起,周XX因家庭琐事与郑XX一家产生矛盾,后发现配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二原告诉称,郑XX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周XX和吴XX的侮辱性言论及不实言论,还散布隐私信息,导致网友恶意评论,造成二原告名誉受损,周XX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要求郑XX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及律师费、诉讼费。郑XX辩称未对二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发布相关言论是对网友的合理阐述,且二原告也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恶意攻击,其已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一:侵权认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郑XX在家庭矛盾发生后,未理性处理,反而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含贬损二原告人品的语言、文字及隐私信息,引发网友恶意评论,客观上造成二原告名誉受损、正常生活和工作受侵扰,其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二:责任承担
二原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周XX的诊断证明)及被告主观过错,酌定支持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被告抗辩
被告虽主张二原告存在反向侵权,但该事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可通过另案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郑XX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有关原告周XX、吴XX的侵权内容;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发布向原告周XX、吴XX赔礼道歉的文字信息(道歉信息内容及发送方式须经法院审核认定);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吴XX精神损失费10000元;驳回原告周XX、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郑XX负担。
案例三:赵X,孙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诉称,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其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其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上述款项均为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争议焦点一:借贷合意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争议焦点二:购房款性质
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争议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四:举证责任分配
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反驳,但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已交纳)。
法律建议
从这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涉及财产、名誉等纠纷时,证据至关重要。比如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名誉权纠纷中,及时保存侵权言论的截图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定要有借条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理性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三个案例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名誉权、民间借贷等多个方面,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李丹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李丹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些复杂案件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能精准地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三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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