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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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我们国家对于政府的要求当中就有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政府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是所有的,那么淄博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 ,我们国家对于政府的要求当中就有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政府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是所有的,那么淄博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科室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局办公室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科室职能分工等情况,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自收到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局办公室。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后转送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科室。凡涉及对重大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自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科室存档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信息查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申请人收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局办公室预约,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经主办科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科室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参照淄博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室对局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在每一个地区对土地方面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是很关心我们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个问题,所以说淄博市政府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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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三胎开始罚款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三胎开始罚款了吗?问题解答如下, 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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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补偿标准:区片价:12万元/亩;基本农田:14.4万元/亩;建设用地:12万元/亩;未利用地:9.6万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补偿标准:区片价:10万元/亩;基本农田:12万元/亩;建设用地:10万元/亩;未利用地: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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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土地租赁合同常用版样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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