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163万元是否实际支付给了杨X?
第二,这163万元是否应从某公司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
拆解争议点
关于163万元是否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应从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辩称不清楚这两笔款项的情况,不认可这163万元是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显示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证据确凿,所以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
关于163万元是否应扣除
法院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工程结算情况,明确存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而这163万元的支付事实已被认定。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该163万元应从其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主张这163万元不能扣除,要求上诉人公司按照一审判决金额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既然已经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那么按照常理,这部分款项就应从上诉人公司需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以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并从上诉人公司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里,付款流程和凭证一定要明确。像本案中共管账户的转账情况,如果没有详细的银行明细和准确的账号对比,很难证明款项已经支付。所以,在工程合作中,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要保留好相关凭证,最好能让对方签字确认收款情况,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结尾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并从工程款中扣除,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付款证据的关键所在,带领团队精准找出关键证据,实现了二审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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