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担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17年9月,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并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某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一是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主张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二是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主张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同意;三是公司主张员工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四是对年休假工资、风险抵押金返还等多项请求提出异议。
针对公司的抗辩,魏艳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奖金支付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公司为李某申报个税的记录(2021年12月、2022年1月分两笔申报,合计14.8万元),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同时,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称“每次转给你你退回给我就行,后面会统一发放,要不没法交税”,证明公司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并且,《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某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
2.降职降薪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单方降职降薪,未经协商一致。李某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公司应补足2022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
3.推翻旷工扣款: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司法鉴定非李某本人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其扣款无依据。虽然法院以出勤天数与工资条相符为由不支持扣款请求,但鉴定费3000元应由公司承担。
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最终法律结论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纠纷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发奖金、单方降职降薪,且认为员工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视为同意。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公司为奖金申报个税即视为确认奖金支付义务,降职降薪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用工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保留好相关证据。
魏艳梅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鉴定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反驳,最终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总之,专业的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份应得的报酬和补偿都关乎劳动者的尊严和生活保障。魏艳梅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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