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X,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2月,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XXX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X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涉及九起受贿事实。其中包括接受房产开发公司免房款利益33.7022万元,接受食品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并免除债权20.26万元,收受食品公司相关人员现金1万元等。
这起案件存在以下核心争议点:
1.曹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X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曲延波律师作为曹X的辩护律师,主张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及自首相关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曹X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因为他在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这种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的事实: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双方各自主张:曲延波律师提出曹X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未对此进行反驳。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从案件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曹X之前有过类似犯罪行为,且在庭审中他如实认罪悔罪,这些表现符合初犯、偶犯及认罪悔罪的特征。
3.曹X积极退赃情节是否应被考虑: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发后曹X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曲延波律师强调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对退赃情节提出反对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曹X积极退赃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体现了一定的悔悟和对造成损失的弥补,符合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曲延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结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1.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扣押在案的曹X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
3.对曹X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旦涉嫌犯罪,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对于普通人,如果发现身边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这起受贿案中,曹X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由于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曲延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本案中,他精准研判量刑情节,准确识别出曹X的自首情节,梳理出其他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正是他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让他在案件办理中一眼看出关键问题,为曹X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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