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坠机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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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根据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顺序来继承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割,有遗嘱的应先执行遗嘱;无遗嘱的或者执行遗嘱有剩余财产的。

富商坠机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富商坠机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割,有遗嘱的应先执行遗嘱;无遗嘱的或者执行遗嘱有剩余财产的。按照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夫妻财产分离,剩余一半属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妻子、丈夫父母、子女继承,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偿还。

遗产债务的淸偿原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国采取概括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李受。因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应当负责偿还。

遗产债务的淸偿方式。对于遗产债务的淸偿方式,我国《继承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 据最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先淸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分割遗产后再解决遗产债务的问题。

先淸偿愤务后分割遗产。先淸偿遗产债务后分割的方式,是指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的所有愤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剩余的遗产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死亡后,死者的财产也需要进行分配,如果死者在生前制定了遗嘱,则会按照遗嘱的规定去执行,如果没有制定遗嘱,死者的财产也会按照以上的顺序去进行继承和分配,如果在继承时产生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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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法定同财产制又分为: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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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约定大于法定 护弱者利益
总的来说,国外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公平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大多数国家奉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夫妻双方有权依法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如无约定,才使用法定财产制。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在国外非常普遍,结婚时“把丑话说在前头”,万一真的离婚了,分家时照着协议按图索骥,更有效率,也避免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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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高空坠物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我们是小区物业最近有人投诉高空坠物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一、高空坠物伤人向谁索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伤人如何赔偿

一,因造成了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三、如何应对高空坠物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掉落的不仅有高层建筑的外墙刮大风时吹落的花盆,还有一些不讲社会公德的人扔下来的烟头、烟灰缸、生活垃圾等,甚至还发生了多起有人跳楼自杀正好砸中楼下行人而致死的事例,令人扼腕叹息。那么,如何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呢?
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2、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3、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牌。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4、大风下雨的天气出门时,一定要注意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如路边高层建筑物的窗户、吊顶、空调外机、招牌等。
5、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尽到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责任。
6、行人在马路上,要警惕高架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等原因,会导致广告牌倒塌坠落。
7、在居民区,要注意居民楼坠物,阳台上的花盆、拖把等物会由于主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而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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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了解一下关于我国继承法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的相关问题,继承人顺序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的,则首先按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则首先按照该协议办理。以上顺序为法定的继承顺序,不的更改。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非婚生女子、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均等分配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因此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也是同理的,孙子个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是同等的。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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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什么原则?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使用无过错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件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该原则会将无辜的业主牵涉进来,因此非实际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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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律师,您好,最近我们老是新闻上听得高空抛物造成人受伤的,那么高空坠物怎么归责原则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高空坠物免责的相关资料。对于高空坠物来说,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况内,可以免责。“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出实际加害人;可以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证明不可能是自己;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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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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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r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但是,对“劳”却有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教科书中,“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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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而没有优劣之分。这样的理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是很不利的。这种理解,也是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尚有某种合理成分。,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企业成为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再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就很不妥当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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