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伤索赔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但赔偿金额却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原告单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被告XX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XXXX年X月XX日被盐城XX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X年XX月XX日被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然而,被告公司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迟迟未予足额支付,这使得当事人单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深知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而言,时间就是最大的成本,尽快拿到赔偿款才是当务之急。
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快速结案”的诉讼策略。他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仔细核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XX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他逐项计算出原告应得的各项费用,并准备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表达当事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接受调解的意愿。同时,他还主动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接触,阐明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
陈步青律师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提出了分期支付的和解方案。这个方案既照顾到被告的资金周转需求,又确保了原告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
最终,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X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单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7000元,分三期支付:XXXX年X月、X月底前各支付6000元,XXXX年X月底前支付5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陈步青律师通过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展现了他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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