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浏览10w+
严嘉章律师
严嘉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9年广东...事务所
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1、主体不同。2、理由不同。3、提起方式不同。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6、提出的时间不同。

{ArticleTitle}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上诉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上诉期内提出;检察机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刑事诉讼中,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上诉期内,有些时候说是上诉,而有些时候则是抗诉。那这个上诉和抗诉究竟有哪些不同呢,还是说二者其实本身就是一个意思,只是大家的说法不一样?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与抗诉,本身就是不同的两个东西,具体的区别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6点,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揭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3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1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0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2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1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4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抗诉有区别吗?
两种抗诉是有区别的。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
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
诉讼时效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的主要差异在于产生途径、出发点、适用情景、时效性和运用时间。诉讼时效抗辩权是自然衍生,适用于一般情况,但不适用于债权和继承请求权,具有永恒性,只能在时效结束后使用。而先诉抗辩权仅在双务合同的前后期履行关系中适用,具有临时性,且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间使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上诉和抗诉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由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为此,《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再审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
抗诉的提起主体不同:二审抗诉是由第一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起,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接受抗诉的不同:二审抗诉是上级人民接受;再审抗诉是同级人民接受
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再审抗诉无期限限制,但要求无罪改为有罪的,应遵守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抗诉目的不同:二审抗诉是阻值第一审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再审抗诉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抗诉途径不同:二审抗诉是一审检察院通过一审向上一级提交抗诉材料,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庭;再审抗诉是抗诉机关向同级人民提交抗诉材料
抗诉成立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的民事抗诉申请书和监督申请书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男、汉族、岁、住址:江苏省--。系呼和浩特市 视听娱乐场服务员。
申请事项: 被告人娄-、韩- 伤害 一案,回民区于 年5 月 20日以 ()回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判,第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我强烈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 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明显偏袒不公。
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犯罪事实,两位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却判了管制,这和没有判决有何区分,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重伤害鉴定为轻伤害。
报告人在--视听娱乐场所因自己损坏了财产后发生争执,本应该按照规定赔偿,但却寻衅滋事,看我们两位被害人是服务员就不放在眼里,在我被打倒后还使出全身力气狠踹我的膝部,造成我三处伤害:1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这三处伤根据伤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但却很离奇的给我鉴定出了轻伤,能有这样的轻伤吗?因此我强烈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我的伤情做重新鉴定,严惩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2)一审全然不顾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对我造成的伤残经过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这种等级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身体的功能,现在依然疼痛难忍,走路尤其是上楼疼痛吃力。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审全然不顾,却判决了个管制敷衍了事。
(3)一审不顾及被告人韩--还在被公安机关取保期间的实情,在取保期间依然不思悔改,还要无端对我下恨手,这中人的主管恶意昭然若是,一审却视而不见,竟然对这种人判处了个管制。谁不知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现在被告人把我打成伤残,却能自由,还能同工同酬,而我却拖着一条伤残腿还在为赔偿奔走。这种不公天理难容。
(4)被告深知罪恶严重,主动赔偿万却被以万左右所确定。
被告人明知自己违法理亏,而且也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所以提出赔偿12万元了事,但并没有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来就出现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一审没有依法认定和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处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合计元。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提请抗诉和提出抗诉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提请抗诉和提出抗诉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目前倾向性观点认为,应采抗辩权发生说,即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得拒绝履行义务。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以及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区别问题,尚存争议,本文特此进行探讨。  
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一般而言,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1.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义务人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故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
2.从性质上分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故该意思表示应向相对方为之,但由于该行为同时为单方处分行为,故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利人同意。
3.由于放弃权利需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如果义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一般而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明示方式指以口头、书面、当事人了解的某种符号或其他社会公众通用的表意方式进行表达或表示的方式,他人通过该表示可直接了解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默示方式是指非以社会习惯方法为表达或表示,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推知外观意思的情形。默示方式所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是沉默加行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单纯沉默。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二、义务人自愿履行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所谓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而自愿履行债务后,其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请求撤销该履行行为。其法理依据是诉讼时效的效力以及债的效力。在采抗辩权发生说或者胜诉权丧失说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仍享有实体权利。根据债法原理,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受领力、强制执行力。其中,请求力包括私法上请求力和诉讼上的请求力。在诉讼时效完成的情形下,债权请求力减弱,但受领力仍然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依其享有的自然债权受领义务人的给付。换言之,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即其有权受偿债务。因此,虽然义务人在给付时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但权利人受领义务人的给付并非不当得利。义务人自愿给付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不予支持。大多数国家民法典对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为履行已经时效消灭的请求权而为的给付,虽不知时效消灭而为给付者,也不得请求返还。《苏俄民法典》第47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该通则解释试行稿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稿第一百九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有观点认为,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其法例及其理论实质上是将时效完成后之给付及时效利益之抛弃视作诺成法律行为。在以前苏俄民法典为代表的不少国家民事立法上,一般只规定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对义务人作出的承认债务之意思表示在实际履行前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并不予以肯定。该法例中有关规定之精神及其时效理论上,对于时效完成后给付及时效利益的放弃问题,实质上是作为实践法律行为来对待的。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给付不能反悔也作了规定,这也表明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抛弃采取了实践法律行为的模式。因此,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应为实践法律行为而非诺成法律行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正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民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没能正确地认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和自愿履行行为的差异,因而,其关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必须采取实践法律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文所述,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要求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是只要有义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可成立,更不以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为必要。而且,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以义务人知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而在义务人自愿履行情形下,义务人并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事实。由此可见,义务人自愿履行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并不相同,不能以义务人自愿履行需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有效要件而推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实践法律行为。事实上,在前述观点认为的采诺成主义的德国,也有关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规定,而该观点没有据此认为德国在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时采实践主义,显然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抗诉和上诉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抗诉和上诉区别是主体、理由方式及后果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而抗诉的提请不是案件当事人,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在期限上面,两者也不同,抗诉时效更长一些。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