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应少分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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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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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应少分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你丈夫背对着你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你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三、具体的财产分配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夫妻结婚后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有过错在分财产时也必须要均等分割。那么这时候另一方如果在这场婚姻上受到伤害是可以进一步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的。所以,在结婚时一定要事先做好财产公证,以免最后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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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了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错了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错了怎么处理?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首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1、采用现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担保费用标准是:经一次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订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
1.3~2%。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80%另行收取。
离婚过错方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离婚过错方帮助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
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
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相应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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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是否应该少分财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过错方是否应该少分财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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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了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错了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错了怎么处理?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首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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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了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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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个同事昨天又被自己的老公给家暴了,不堪忍受家暴要离婚了,分割财产家暴过错方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得到赔偿的,那么家庭暴力离婚怎么赔偿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和赔偿其他损失。
1、赔偿精神损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要求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赔偿其他损失。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被扶养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常见的家暴行为分为三种,包括暴力伤害、性暴力以及冷暴力。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的暴力,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财产。而要是对方的家暴行为比较严重,构成了犯罪的话,自然而然是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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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另外一方不愿意分给过错方财产怎么办,过错方能拿到财产吗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一方有过错的也可以分到财产,只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割的,即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过错方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方离婚财产怎样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最终发展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区分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谁应当对夫妻离婚承担首要责任。鉴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吗?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基于最高人民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20年婚姻法修改时,最高人民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写入新婚姻法。没有写入新婚姻法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说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经被新婚姻法立法摈弃。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为了显示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还是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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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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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过错方婚前财产是否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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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实现,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保全申请本身是错误的呢保全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问题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于何为申请有错误只字未言。司法实践中,
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
其次,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最后,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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