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结算,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给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争议点一:2014年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是否已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的调查,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欠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辩称这两笔款项与本案工程款无关,不认可已收到这两笔工程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显示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账户,且时间对应工程款项支付期间,杨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两笔款项有其他用途,所以采信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二)争议点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应支付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结合工程结算价款、已查明的支付情况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查。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过高,应扣除已支付的163万元;被上诉人杨X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认为上诉人公司应按此金额支付。
法院认定:法院在查明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的基础上,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该笔款项,导致认定的支付金额不合理,应进行调整。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定要保存好所有的付款凭证和转账记录,这是证明款项支付情况的关键。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积极与对方沟通,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五、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通过对关键证据的审查,还原了工程款支付的真相,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敏锐地从银行流水中锁定了关键证据,成功为客户减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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